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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7月1日以后发票开具的说明

2017-10-18 10:3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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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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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什么是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?
   纳税人识别号,通常简称为“税号”,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,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,相当于税务局颁发给企业的“身份证”号。
  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。
   2015年10月1日起,国家启动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,并将三证号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目前大部分企业均已完成合并,另有少部分企业未完成合并,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有效。

2.如何获取/知晓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?
   您可向贵单位的财务部门索取;另外也可以根据单位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(http://www.gsxt.gov.cn) 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
3.为什么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?
  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,从2017年7月1日起企业(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)索取票面带有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目的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因此,当您选择开具企业抬头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贵单位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以免影响您的发票报销。


4.索取增值税发票,需提供哪些信息?

     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,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(不得为自然人)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,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开户许可证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。

     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只需要提供单位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即可。

    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,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。


5.联系地址、电话及开户行是否必须填写?

   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,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,目前未作强制要求。


6.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,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?

   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,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。


请注意:
此公告并不适用于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,因此,如贵单位属于这种类型,可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谨慎起见,请您与贵单位财务部门联系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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