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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续工作的通知

2017-11-24 16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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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财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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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各有关单位:


 根据财政部《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<会计法>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7〕27号)文件精神,自新《会计法》施行之日起,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。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、证书核发和换发、调转登记等工作;省级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,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;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,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。太原市各级财政部门近期只负责办理已调出,但接收单位未办理调入手续的在途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,各县(市、区)财政部门上报市财政局,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,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处理。太原市直属办理时间为:每周三全天在会计大厦六层办理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太原市财政局


2017年11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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